吳夫婦開車出去了,當他太太出去開門的時候,陸小姐騎著一輛電動自行車經過,她最后死了,因為她無法避免摔倒在地。交警部門確認吳先生和夫人對事故負有同樣的責任。在向陸小姐家屬賠償損失66萬余元后,吳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卻被告知理賠范圍只能是作為投保人的丈夫應承擔的責任數額36萬余元。為此,吳先生夫婦狀告保險公司支付剩余款項。
兩年前,吳夫婦為了出行的方便,便在思考之后買了一輛帕薩特轎車。作為被保險人,吳先生購買了一年的強制交通保險和商業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害保險限額19萬元,第三方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以及附加的無可扣除的特別條款。
2009年9月16日上午,吳先生在車亭高速公路上停車,女士坐在副駕駛座位上,打開車門下車。陸女士駕駛電動自行車撞在門上,被醫院救出后死亡。一個月后,松江區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先生和何女士各負本起事故同等責任,被撞身亡的陸小姐沒有責任。不久,這起事故引發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調解結案,吳先生夫婦共同賠償陸小姐家屬各項費用合計665250.08元。
此后,吳先生夫婦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然而保險公司核定后只賠付了吳先生364574.75元,理由是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是機動車駕駛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導致的賠償責任,而不包含乘坐人的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支付吳先生理賠款62萬元,扣除已經賠付的,還應再賠付255425.25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一中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本案開庭后,審判法官說,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判決夫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同等責任,被保險車輛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換言之,夫妻的財產是混亂的,對外部責任的責任不能簡單地分開。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未考慮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第三者責任險所承包的范圍及責任。交通事故中對受害方的侵權責任體現在被保險車輛所應當承擔的全部責任。正是從這個角度認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補足理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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