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相關部門已向社會公眾表示,根據省的有關規定,平頂山市國家機關和公共機構工作人員參照民事進行管理。工傷保險制度的實施范圍應包括《勞動人民法》,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第一年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為0.5%,以后由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這項措施旨在保障因公受傷的機關單位職工。
河南市平頂山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0.5%。根據規定,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向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機關單位以本單位所有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第一年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為0.5%,以后由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
工傷保險費的征收、支付,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并入社會保險基金專項財務賬戶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事故受傷、被診斷或者被認定為職業病。其工傷保險待遇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的標準執行。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受傷后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但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治療費。各級機關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并按時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以切實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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