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民通常把保險合同中的條款稱為“天書”,因為只有當保險人的身份發生變化時,合同條款中的一些細節和“不明確”條款才會被察覺。因此,投保前應明確投保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損失。
案例1:恢復保險單可以減少損失。梁先生于1999年購買了一家養老保險公司,付款期為20年。梁先生每年將保險費匯給保險公司的帳戶。2004年梁先生被公派到英國學習,歷時十五個月。出國期間,梁先生一直沒有與保險公司重新聯系上。今年初梁先生回國后打電話到保險公司詢問,方知他的保單由于沒有及時匯款因而失效。然而,保險公司的客服人員告訴梁先生,他的保單還在復效期內,因此,林先生可以選擇退?;驈托В珵榱吮苊庖蛲吮6斐傻膿p失,建議梁先生還是選擇復效。最后,梁先生還是同意復效處理,他的保障也繼續有效。
保險專家評論:梁先生的情況是,保險費率提高后,保險費不能按合同規定按時支付,導致保險單失效。通用保險公司的續期期限為60天,逾期的保險單將暫時停止。保單失效后,投保人可在兩年內到保險公司申請復效,否則將永久失效。
分期繳費的合同,因未按期繳費而失效后,辦理復效會有一定的損失。例如投保人補繳失效期間的保費和利息,利息率往往高于原費聦嵢,但盡管這樣,復效通常還是比退保劃算。因為保單只繳費三四年的情況下退保,投保人可以領回的退保金往往只有已繳保費的三成左右,最重要的是不能再享受保障了。也有人想把退保金重新投保一份新的合同,但一份新合同的初始費用比較高,費用從首次保費中扣除,因此還是對合同辦理復效比較劃算。
案例2:單位能否私自給個人辦理團險退保
舒小姐在一家較大型的民營企業工作。2001年,公司為舒小姐等兩百多名員工投保了一份繳費期為五年的團體養老保險。今年5月,團險保單的保費已經全部繳清。今年7月,舒小姐計劃跳槽換一個新的工作環境,但辦理離職手續時她才發現,這份養老保險是不能帶走的,而且原單位在舒小姐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把這份保單作了退保處理,退保金劃歸原來的單位所有。
舒小姐質疑保險公司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退保不合理。另外,她能否要求保險公司恢復投保人(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單權益?
保險專家點評:舒小姐的個案是單位為她以及其他員工投保了一份團體保險。團體保險是指用一份保險合同,為一個團體中的眾多成員同時提供某種人身保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團體保險中,投保人是“團體組織”,被保險人是團體中的員工。團體保險只有一張總的保險單提供保障證明,而每個被保險人,也就是像舒小姐的每一位員工只有一張保險憑證。
如果單位采用的是團險方式,因為單位作為投保人,負有繳付保費的義務,因而也就享有保單的處置權,包括退保的權利。因此,單位在沒有告知舒小姐的前提下辦理了退保手續并沒有違規操作。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單位為舒小姐購買個人壽險,即保險公司專門購買個人壽險,并推出保險類型,則是另一回事。由于人身保險投保人只能是自然人,政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都不能成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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