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動。
完全護理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大部分護理依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部分護理依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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