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險,是指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并以此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數量保險金的一種保險。人身意外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險責任與范圍:一、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死亡給付是全部給付。二、殘廢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按殘疾程度大小分級給付殘廢保險金。殘疾給付是部分給付,最高以死亡給付為限。三、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付。醫療給付規定有最高限額,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四、住院津貼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人身意外保險事故的定義: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傷害必須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來的劇烈的偶然發生的事故。只有同時具備外來、劇烈、偶然三個條件,才能構成該合同的保險事故。所謂外來,是指傷害純系由被保險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擊、蛇咬、煤氣中毒等等。如果傷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則不屬意外事故;所謂劇烈是指人體受到強烈而突然的襲擊而形成的傷害。如果傷亡系由被保險人長期操勞或磨煉所致,如地質勘探作業、運動員多年運動致腰及關節損傷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謂偶然,是指被保險人不能預見、不希望發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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