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休人員有社保無醫保的問題
問:
背景情況如下:
我母親原是農村戶口,04年左右土地征用,進入單位,原單位只給她們辦理了養老保險,06年原單位倒閉,后下崗在家,之后我們自己一直交納社保,我母親06年退休,工齡在12年左右,06年退休后拿500多元,現拿養老金900多元,原單位沒有幫她們交納醫療保險。
我有如下幾個疑問:1、為什么女性退休人員需要交納25年的醫療保險。
2、我們交納38400元的醫療保險后,為什么我們補齊了25年的醫療保險,在這25年里面的每個月的打入卡中的醫療費,為何沒有?
3、為何就按照現在的標準醫療保險個人加企業部分才166元左右,難道25年前就已經按照166元收取了嗎?如果按照38400元算起,我們每個月要交128元每個月,交25年的錢,請問這樣合理嗎?
4、企業不交醫療保險,現企業早已倒閉,那么,按照政策,25年的醫療保險費用,就需要我們個人買單嗎?
答復:
建議你參加居民醫保。
第三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八條凡屬參保范圍的城鎮居民,應在每年1月至10月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城鎮居民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需攜帶戶口簿、身份證。下列幾類人員參保時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需攜帶《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以每年10月底民政部門在冊名單為準。
(二)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需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是指:評定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智力、精神殘疾及一級盲、二級盲視力殘疾的重度殘疾人。
(三)列為民政部門的重點優撫對象需攜帶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局出具的證明。
(四)特困職工子女需攜帶有效期內的《特困職工證》。
(五)孤兒由其監護人攜帶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六)年滿16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需攜帶《學生證》。
(七)外來務工人員子女需攜帶父母一方《暫住證》、父母工作單位提供的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和教育部門的相關證明。
(八)無固定職業、無穩定收入、無社會保險的其他居民需攜帶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九)老年居民指參保當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居民。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證為準。
第十九條列入財政補助對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重度殘疾人、重點優撫對象、特困職工子女及孤兒,由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所每年進行一次公示,公示后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確認,公示時間為7天。
第二十條市屬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和市屬高等院校舉辦的成人教育在校學生參照學生兒童規定參保(其中非本市戶籍的學生財政不予補助)。16周歲以下非在校的本市城鎮居民可參照學生兒童參保。
第二十一條參保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學生兒童的籌資標準和財政補助額度另行制定。
市屬公辦全日制高等學校學生財政補助標準暫按學生兒童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參保居民在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參保登記后,領取銀行繳費卡,在規定繳費期內到指定銀行一次性足額繳存當期參保費用,由指定銀行代扣代繳。
第二十三條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為居民醫保繳費期,已辦理參保手續并在規定繳費期內足額繳費的,從繳費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未按時足額繳費的,不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第二十四條凡戶籍關系遷入本市不滿10年的城鎮居民,由個人按規定的標準全額繳納參保費用。
戶籍由江寧區、浦口區(原江浦縣)、六合區(原六合縣)、高淳縣、溧水縣遷入市本級行政區域的城鎮居民,與市本級統籌地區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新生兒(出生12個月以內)6月30日(含)前參保的繳納全年費用;7月1日(含)后參保的繳納半年費用。
第二十六條18周歲以下學生兒童和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保繳費后由街道勞動保障所提供繳費憑證,其父母所在單位或供養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報銷。其門診、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的個人自付部分,可根據男單女雙的原則由父母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報銷,資金從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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