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宜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參保并繳費的次月您即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報銷:
參保居民因病住院,須持社會保險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居民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先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的費用。
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下列規定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一)在當地惠民醫院(含惠民窗口,下同)、一級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同一保險年度內每次住院起付標準均為1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甲類藥品、一般診療項目、一般服務項目、一般設施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5%,起付標準以上的乙類藥品、特殊診療項目、特殊服務項目、特殊設施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5%。其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人的參保居民在上述醫療機構住院,不設起付標準;低保對象在惠民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先享受惠民醫院減免優惠后,醫療保險基金再按上述規定的比例支付,減免和報銷之和不得低于80%。
(二)在當地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就醫,同一保險年度內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為15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甲類藥品、一般診療項目、一般服務項目、一般設施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5%,起付標準以上的乙類藥品、特殊診療項目、特殊服務項目、特殊設施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三)在當地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就醫,同一保險年度內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為25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甲類藥品、一般診療項目、一般服務項目、一般設施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5%,起付標準以上的乙類藥品、特殊診療項目、特殊服務項目、特殊設施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5%。
目前,每一個保險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為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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