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不少企事業單位把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作為提高福利、拴心留人的一種重要手段。不過,有些企事業單位領導以為員工有流動,團體意外險也會自動跟進;有的員工則自作聰明,自行組團買保險。這些誤區給投保人實際工作生活帶來諸多麻煩,保險專家提醒投保人須對團體意外險應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有這樣一個案例李先生是一家民營企業主,員工中有6名機修工人。朋友提醒他,不妨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萬一出險可減輕企業負擔。于是,李先生為員工購買了每人120元/年的團體意外傷害險。去年冬天,機修工小王外出作業遭遇交通意外,獲保險公司理賠。鑒于小王因傷離職,今年初,李先生新招一名機修工頂替他的崗位。孰料,新員工外出作業竟也發生交通意外。這一次,保險公司卻以該員工沒有參加團體險為由拒賠。李先生不解,難道新員工頂了老員工的職位,團體險不是自動跟進嗎?
一般情況下,團體意外險為一年期險種。企業作為投保人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需提供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內,企業可隨時增減人員,也可根據人員流動情況替換被保險人。不過,在合同有效期內,若有員工離職,企業須向保險公司提出變更請求,使離職的員工失去承保資格,同時增加新變更人員的資料。李先生就是因為在小王離職及新員工到崗后,未按規定與保險公司聯系,導致團體意外險失效。
還有一種為圖優惠湊團投保的情況,眼見買團體意外險價格優惠,一些企業員工遂自發組團買保險,甚至將非本企業人員也湊和進來。這看似劃算的做法,實則并不可行。團體意外險是以一張保單為某一團體所有成員或大部分成員提供保障的保險,投保人須是正式法人組織,且經濟上獨立核算。根據保監會《關于規范團體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為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承保團體保險。可見,為買團體意外險而自發組團是不允許的。
此外,為保證承保質量,保險公司對投保團體意外險設置了一定條件,要求被保險人必須是能正常參加工作的在職員工,且投保人數要占企業總人數75%,員工不得隨意拼湊人數以獲得購買團險資格,或臨時找企業掛靠來投保團體意外險。以上種種現象表明,有些投保人對投保團體意外險存在一定誤區,很有必要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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