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的證明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應提供的證明材料: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轉讓合同及契稅完稅憑證;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二)回遷、擴面住房的,提供回遷、擴面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等建房許可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四)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五)償還產權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或貸款結清憑證。
(六)租賃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賃合同和房租發票。
(七)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書。
(八)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及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九)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職工戶籍證明
(十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難家庭(低保、特困、困難)救助證。
(十二)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戶籍證明注銷或國(境外)外定居證明。
(十三)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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