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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保險案例,近因原則與保險人的責任

某城郊供電局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供電責任險。2002年8月6日早,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風,該供電局轄區內的一電線桿被刮倒。8月7日晚途經此處的徐某觸電,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徐某家屬要求供電局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撫養費等費用共計5萬元。供電局認為事故是由于自然災害暴風和暴雨引起的,自己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徐某家屬遂將供電局告上法院。

[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供電局沒有對線路及時搶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導致徐某觸電身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定供電局賠償徐某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計人民幣3.5萬元。供電局依據法院判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發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風雨,而根據《供電責任保險條款》,暴雨等自然災害屬于責任免除的內容,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供電局堅持法院判決的認定,認為其所管理的供電線路因自身工作過失導致了徐某的死亡,并且依法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保險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

[評析]

本案是關于近因原則的典型案例。在保險法上,近因是指直接促成結果發生、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從案件事實看,徐某死亡的原因有兩個,第一,暴雨、暴風造成的電線桿傾倒、電線被拉斷所導致的漏電;第二,供電局沒有及時進行搶修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工作過失。

在這兩個原因中,暴雨、暴風等自然災害造成電線桿傾倒、漏電只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一個間接原因,該原因并不必然導致徐某死亡的后果。然而,由于供電局的管理措施不完善,沒有充分預料到暴雨、暴風造成的電線桿傾倒后漏電的嚴重后果。因此在電線桿被暴風雨刮倒時,未及時履行其職責,派人檢修或采取其他修復措施,這是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據本案情況,保險公司給予賠付,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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