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田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犯學生健康權的案件。受傷的學生不僅得到保險賠償,而且法院還支持受傷學生的父母起訴侵權。
小名,是一個小男孩的名字,而且是一個小學學前班的男孩,不小心撞倒了小花,一個同班女生,在課間休息時下樓,導致他的右手骨折。為此,小花花了2300元住院費。
這個中心的中小學都是投保了生命的學生。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及時支付了小花2300元。但是當小花的父母拿到保險金后,他們認為她女兒的傷害是小名的過錯造成的。雖然保險公司已經付了錢,小名仍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于是,他們要求小名之父母賠償其女兒醫療費2300元。
小名之父母則認為,小花的醫療費已由保險公司理賠,自己再賠償沒有道理;如果他們賠小花醫療費,保險公司又向他們追償付給小花的保險金,小花就會獲雙重賠償。所以,小名的父母親便以小花不能獲得雙重賠償為由拒絕賠付。
無奈之下,小花之父母代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2300元。但令小名父母意想不到的是:法院支持小花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也沒有向他們追償付給小花的保險金。
法理評析:本案中,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是因為投保行為與保險公司之間構成保險合同關系;而小名父母需要賠償的是因小名不慎推倒小花的行為所引起的侵權法律關系。這兩種關系屬于不同性質的兩個民事法律關系。法律沒有規定這一方賠償了另一方就可以免責不予賠償。因此,小花獲得雙重賠償是合法的。
對于以上案件中的情況,我們一起來看看涉及到了保險法的哪些規定?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因此,保險公司在向小花賠付保險金額后,沒有權利再向侵害人小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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