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市民在離婚的時候往往情緒都非常的激動,他們可能都沒有注意到一個問題,離婚后,原來的夫妻結合連帶保險怎么辦?最近,馬女士遇到了這個問題并要求幫助。她和丈夫不準備離婚,因為他們的感情。在檢查家庭財產時,馬女士認為結婚后,她丈夫給她投了人壽保險。受益人是她的丈夫?,F在她已經付了五年的錢了。保險費已經付了60000元?,F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為40000元。如何劃分?另外,汽車保險是以她丈夫的名義投保的,但是離婚后,汽車屬于馬女士。我們應該如何對待這項政策?
有關人士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一方作為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離婚案件,分析具體問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分保費;二是分保單的現金價值。
如果現在退保,保單的現金價值只能退到40000元,這是不經濟的。建議夫妻雙方協商,將保險單支付的資格和義務轉讓給其中一方,并向保險公司辦理書面修改手續。如保單由馬女士持有,由她繼續繳費,這樣一來,保單會繼續有效,并且不會因退保而遭受較大損失。
盡管保險產品種類繁多,但因為保費數額是確定的,所以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分割當事人所繳保費是比較合理的。以馬女士的該份人身保險為例,現在已經繳了5年的保險費,共6萬元,在分割時,可以由被保險人持有該份保險,同時給付對方一半的保險費,即可由馬女士給付丈夫三萬元的費用,馬女士持有保單,并及時對受益人進行更改。
第二種處理方式是退保后分割保單現金價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后,夫妻又離婚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涉及保險的糾紛:一方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親屬為受益人的,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的補償。
還是以上述馬女士的例子為例,如繳納了5年的人身保險,保費共計6萬元的保險費,而離婚時的現金價值為4萬元,馬女士可將此份保單退保,在分割時,判決該份保險由一方當事人所有,另一方當事人給付對方一半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即2萬元。
有的夫妻通常指定對方為受益人,但在離婚時卻忘記對保單進行分割或變更受益人,在將來出險后理賠時會出現什么情況?專家認為,對于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在保單持續有效的情況下,假使發生保險事故時,保單的受益人仍有權獲得保險金。假使發生保險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已申請變更了受益人,那么,該筆保險金就歸變更后的受益人享有。所以,夫妻離異時,保險公司將在保單持續有效的前提下,依照風險發生時保單受益人變更的情況做出理賠決定,這種預期利益(理賠)通常不屬于夫妻關系續存期間的財產,在出現財產分割時不應將理賠保險金按照夫妻共有財產處理。
離婚后,私家車將被分配給馬女士的名字。但是我們還需要了解情況的就是由于私家車保險單上寫著她丈夫的名字,建議馬女士及時辦理保險單劃撥手續,將投保人改為個人。否則,一旦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可能會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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