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簡介:2003年7月5日18時,烏云突然籠罩縣城,暴風雨傾盆而下,許多樹木被吹倒,許多電桿被吹倒,甚至縣內發生停電。那天晚上大約21點,食品廠陳某加班后騎車回家,被一根橫桿絆倒,被電擊死,當場死亡。為此, 陳妻提出縣供電局應對陳某之死承擔一切責任, 要求其賠償喪葬費、醫療費、撫養費等費用共計20 萬元。供電局代表則認為該事故與己方無關, 因該事故是暴風雨意外造成的。經激烈爭執, 雙方各不相讓, 于是陳某之妻將供電局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 此電線桿屬供電局主管, 在電線桿被吹倒后長達數小時內, 竟未采取任何妥善措施, 以至造成陳某觸電身亡事故, 供電局應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供電局賠償陳某家屬醫療費、喪葬費等15 萬元。事故發生前, 供電局已投保了供電責任保險。因此供電局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為:
事故的起因是暴風雨,其實這是屬于一種不可抗力,是我們所無法控制的,根據公司的《供電責任保險規定》,自然災害如暴雨被排除在責任之外。供電局認為,由于其自身的故障,其供電線路已導致陳某死亡,供電局投保了責任保險, 保險公司應當相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各執一詞,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二) 案例分析:陳某的死亡原因有兩個,一個是暴風雨,另一個是供電局的故障。供電局的故障與暴雨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供電局的過失導致陳觸電死亡。故過失是單獨對保險事故發生起作用的近因。在《供電責任保險條款》中過失是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賠償金額的確定, 雙方可進一步協商。
作為保險人,我們在投保的時候應該注意一些投保的原則,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應運用近因原則及時確定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提高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作為被保險人,應學會運用近因原則,最大限度地實現其轉移風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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