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相撞造成四名乘客受傷,這一事故所發生的后果還是非常嚴重的,據小編了解到的相關信息就是其中兩名受害者因賠償問題將對方車主和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險公司卻因只有兩人起訴,認為應預留賠償份額給還未起訴的另外兩人,所以少賠。日前,魚臺縣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辯稱理由。
2009年10月15日17時40分,徐某駕駛一輛小型客車從北向南沿著346省道行駛至玉臺縣玉城東玉河大橋以南。這輛摩托車與一輛三輪摩托車相撞,在西到東的上坡路左轉,致使三輪車上的趙某、張某等四人受傷入院,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因未保持安全車速承擔事故的一半責任。三輪車主杜某,因無證駕駛、拐彎未讓直行負同等事故責任。事后,兩名輕傷受害者與兩車車主達成賠償協議。而兩名傷者趙某、張某認為自己受傷較重已構成十級傷殘,客車車主賠償較輕,遂將其和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徐某辯稱,與原告的交通事故是事實,但在原告住院期間,他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該保險公司答辯稱,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因本案受傷人員為四人,應為尚未起訴的另外兩人在交強險限額內留出部分份額。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徐某沒有以安全的速度開車。在這次事故中,他應該承擔與被告杜某相同的責任。因為車輛行駛的車輛已經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該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辯稱受傷人員為四人,應預留一部分費用給其他人。法院經查證認為,另外兩名受害人,已與被告達成賠償協議,且聲明本事故一次性結案,雙方今后永無任何糾葛。所以法院對保險公司辯稱理由不予采信,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兩名原告各1萬5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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