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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共有人未投保事故后能否享有保險金,車輛共有人為投保事故后能不能夠享有保險金

孫某與王某于2002年5月共同出資購得一輛東風牌大卡車。其中孫某出資3萬元,王某出資5萬元。二人約定,孫某負責卡車駕駛,王某負責聯系業務,所得利潤按雙方出資的比例分配。

趙某(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得知孫某購車跑運輸后,即多次上門推銷車輛保險,并表示可以先幫孫某墊付第一年的保險費。在趙某多次勸說下,孫某礙于情面,表示同意投保車損和第三者責任險,但保險費先由趙某墊付。隨后,趙某為孫某填寫了投保單并墊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也向孫某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單中孫某被列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2002年10月,孫某駕駛的卡車與他人的車輛發生碰撞,卡車全部毀損,孫某也當場死亡。

王某在事故發生后,從趙某處了解到孫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于是與孫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單記載,孫某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只能向孫某進行賠付。王某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并且,因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其應得的份額享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不能全額賠付,而只能賠償孫某應得份額。

那么,共有人王某未在保單中列明為被保險人,可否享有保險賠償金請求權呢?

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請求權的人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只有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才會出現,但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擁有優先受益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因領受保險金人多是被保險人,一般沒有受益人的規定,因此本案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只能為被保險人。并且,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被保險人的人名稱和住所為保險合同的必備條件。即保險合同未載明為被保險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因此,本案中,王某雖是投保車輛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單中載明為被保險人,故不能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而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本案中,孫某雖僅對投保車輛享有部分所有權,但其實際保管和經營車輛,應當認為孫某具有完全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源于投保人對各種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權益,包括因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保管合同,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責任保險;因所有權、使用權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財產的所有權人,經營權人,留置權人,管理權人。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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