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方某沿海城市一工廠的技術工人,最近廠子搞升級改造,被裁減成了失業工人。無奈我準備托親靠友,去西部內地發展。上班時工廠給我們繳了失業保險。我去西部失業保險咋辦?
讀者
《社會保險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你失業可以在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你去外地發展找到工作重新就業,你的失業保險金停發,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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