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險>保險資訊>行業動態

為小舅子投保怎么辦,能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

2009年2月,被保險人王某帶著他配偶的弟弟陳某作為被保險人,為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年的綜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身故或殘疾保險十萬元、意外燒傷保險五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五千元。保險合同另約定,被保險人無照駕駛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王某與陳某除為妻弟關系,陳某還為王某開壓路機,雙方形成了勞動關系。2009年11月,陳某因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車禍而死亡,而陳某所使用的駕駛證系利用其同胞兄弟的身份證所冒領的。陳某死亡后,王某作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主張給付保險金未果,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十萬元。

  這種情況主要涉及保險合同的效力和受益人的適用性。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保險法》根據公共利益將勞動關系勞動者納入保險利益。在本案中,由于王某與陳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所以,王某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具有保險利益。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保險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而理賠行為,發生于保險法施行后,適用保險法的規定。所以,本案應適用新保險法的規定,應認定王某有權以陳某為被保險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但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身故或殘疾保險十萬元保險金額,這表明該合同為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依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而在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陳某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故該保險合同無效。本案中,王某具有投保人的資格,其是否可以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呢?保險法從尊重被保險人的人格和控制道德風險的角度考慮,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因為只有被保險人最了解受益人的品行等情況,因而才能有效控制道德風險。但本案中,王某即便征得陳某的同意,亦不能成為適格的受益人。綜上,在本案中,王某與陳某存在勞動關系,王某可以為陳某投保人身保險,但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時,須經陳某的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且王某不得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只能指定陳某本人或其近親屬作為受益人。所以,該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無需給付保險金。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本文標簽: 投保
上一篇:少兒保險的常識是什么,少兒保險的常識你知道嗎?
下一篇:孕婦遭劫匪怎么辦, 雖有五險但卻不能理賠
相關文章
查看更多
同類文章
查看更多
  • 什么是長期護理保險?商業長護險... 2026-04-30
  • 車損險是否有必要購買?不同用車... 2026-04-29
  • 藍醫保中高端2026全面升級!可賠... 2026-04-23
  • 商業險包括哪些險種?商業車險和... 2026-04-14
  • 交強險怎么查詢?免費查詢渠道匯... 2026-04-14
  • 第三者責任險是什么意思?賠償范... 2026-04-08
  • 行業動態文章精選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