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軋到碎石竟崩傷路人眼睛,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事故,駕駛員仗義墊錢救護獲褒獎,而保險公司事后當甩手掌柜只愿承擔50%賠償責任立即引爭議。10月9日,徐州銅山區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受傷的市民張先生可獲得7.5萬余元交強險賠償。
互無責任的交通事故
2009年秋季一天,一輛縣際公交行駛在公路上,突然駕駛員感到微微顛簸,車子軋到了路邊碎石,濺起的小石子徑直飛向了旁邊騎電動車的張先生頭部。我只覺得眼前一黑,就摔倒在了路邊什么都不知道了,張先生回憶起當時的情景仍然覺得心有余悸。透過后視鏡,駕駛員發現了倒在路旁的張先生,忙停車查看,在附近群眾的幫助下,駕駛員將滿臉是血的張先生送到了醫院救治,并在后期治療中全額支付了張先生的醫藥費。
經交警部門認定,這起事故為意外事故,駕駛員與張先生對事故的發生均無責任。在陸續治療了近一年后,張先生申請了傷殘鑒定,經鑒定他的傷勢已構成十級傷殘。今年7月,張先生將駕駛員、公交公司以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除醫療費以外的各項損失共計76151.1元。
保險公司的賠償邏輯
法庭上,駕駛員和公交公司均對事故發生的情況不持異議,原告張先生也對駕駛員積極對其送醫救治并墊付全部醫藥費表示認可。駕駛員和公交公司認為張先生的訴請應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請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判決。
對于保險理賠,被告保險公司提出了自己的意見:交強險有責任賠償限額為12.3萬元,而無責任賠償限額為12300元,既然交警部門已經認定駕駛員無責任,那么保險公司只應該在12300元的范圍內進行理賠。由于該車輛還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范圍為30萬元的商業保險,保險公司愿意在商業險范圍內按同等責任即50%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的意見引起了張先生和其他二被告的不滿,尤其是駕駛員和公交公司,他們都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賠付,可卻苦于找不出保險公司邏輯的破綻,在庭審中十分被動。法院認定此責非彼責
10月9日,通過對案情的詳細研討,法院出具了本案的一審判決書,明確了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范圍內全額賠償張先生的損失。
銅山法院認為,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的意外交通事故,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方無責任,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即使屬于意外事故,雙方均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一方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交強險保險條款中一般規定按事故責任來確定保險公司應在何種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將事故責任理解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銅山法院認為應該理解為民事賠償責任,按照機動車方是否負有民事賠償責任來確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付限額。因此,在對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時,應按照: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先生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75652.10元。因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損失已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完畢,故駁回張先生對駕駛員和公交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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