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在公司工作的話,一定要讓公司為員工購買社保,在購買社保之后我們的權益才能夠受到保護,如果發生工傷即購買了商業保險又購買了社會保險,是否兩種都可以獲得?下面,小編整理了關于這個問題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既有商業保險賠償也有社會保險賠償是否可以同時獲得
趙某是天下第一某公司職工,受單位派遣外出期間因第三人全部責任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趙某的此次死亡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予以認定因工死亡”,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被告某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因而作出《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核定趙某家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等項目共計122171.95元。(該金額核減了趙某家屬因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之訴而獲得的保險理賠款336870.05元)。趙某家屬與被告就第三人侵權與工傷損害賠償競合等問題產生爭議,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認為,趙某家屬已獲得的侵權損害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交通事故人員誤工費和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五項,而被告核定其可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為核減了侵權損害全部賠償款之后的喪葬補償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被告在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將不屬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交通事故人員誤工費和交通費等侵權損害賠償項目一齊核減的做法,有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屬審核錯誤。由于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組成項目及其計算標準均不盡相同。在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的情形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理應區分不同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對于其中性質相同的、重復的項目可予以核減,對于其中性質不同、不重復的項目則應并行支付。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在受了工傷,之前購買了社會保險也購買了商業保險,會得到兩個保險的賠償,但是如果兩個保險賠償的項目是一樣的話,應該對重復的項目進行減少,對于不重復的項目,因并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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