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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2008年5月3日,師某受車主劉某雇傭,無證駕駛一輛農用運輸車拉藥渣,行駛途中將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撞死。公安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該農用運輸車2004年9月8日由村民姬某購買自用,后于2008年3月1日賣給劉某。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08年10月11日止。

[分歧]

本案在保險公司的民事賠償問題上有爭議:一是對投了交強險的機動車,買賣后改變使用性質未通知保險公司重新核保,保險公司能否拒賠二是駕駛人系無證駕駛,保險公司能否拒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公司認為:1.肇事車輛買賣后將自用車輛改為營運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重新核保。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第十一條規定:“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使用性質……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肇事車輛的投保人及實際所有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據此有權拒賠。2.肇事人師某系無證駕駛,依據《條例》第二十二條“……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對于買賣后改變使用性質未通知保險公司重新核保、駕駛人無證駕駛兩種情況,保險公司均不能拒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確實規定了投保人對改變車輛使用性質這種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即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其前提條件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得十分明白:“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薄稐l例》第十七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北景钢校kU公司既未履行書面通知義務,也未解除保險合同,所以不能拒賠。

2.對于駕駛人無證駕駛、保險公司能否拒賠的問題,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交強險中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有三種,即本車人員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對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可免責拒賠。而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拒賠的,僅是《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列三種責任中的第三種“財產損失”,對于本車人員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依法應當賠償,不能免責。

本案保險公司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而未通知,且交通事故發生在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師某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損失,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除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外,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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