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對于我們來說非常重要,我們一起來看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的一些規定:(一)被保險人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與調動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下列限制:前款規定的年齡,以及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延續程序,應當在轉移地及時辦理。
第六條跨省農民工達到領取福利條件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領取福利的地點:(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戶籍所在地的,戶籍所在地為負責辦理領取保險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如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并且如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累計繳費期限已經達到10年,則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按規定的費率計算,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加保險繳費的,無論是回到原就業地點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都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累計計算繳費年限,并計算其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存款組合。符合領取條件的,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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