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支付一定保險費的保險單。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遭受意外傷害,直接導致其死亡或者傷殘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金。從案例中可以看出,這種保險可以分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當事人在意外事故發生時經常發生糾紛,糾紛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是否屬于意外事故、是否應得到賠償、應得到多少賠償以及賠償比例等方面。本期案例中,在保險雙方就是否屬于意外發生訴訟后,法院委托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的死亡結果與其摔倒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關聯度進行鑒定,填補了法官自身專業能力不足的缺憾,是一個可資借鑒的辦法。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大多是標準合同。因此,訂立合同的一方在與另一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法解釋并提出免責條款,以免引起對方的誤解。在實踐中,一些保險從業人員,特別是保險代理人,為了吸引更多的保險人,只向客戶宣傳參保的好處,而很少告訴他們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所以很容易發生糾紛。本期的一個案例中,保險公司制定的制式合同把意外死亡排除在保險責任之外而又未加說明和提示,自然承擔了敗訴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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