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進城在一大學教授家當了保姆。有一天,教授跟夏某聊起了養老保險的事情。夏某心里疑惑,覺得養老保險這類社會保障跟她這個農村人應該是沒啥關系的。那么,保姆到底能不能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呢?可以的話,是不是只能以個人身份繳納?
案例描述
夏某是河北某農村的村民,2000年與村中的幾個姐妹結伴進城打工,在一家家政公司下掛名,在城里當了保姆。家政公司主要介紹雇主和外地來京的她們見面,如果雇主滿意,她們被雇傭,家政公司的責任就算盡到了。夏某從2002年被一位大學教授的家庭雇傭,教授很關心夏某,雖然工作很忙,有時也會與夏某聊天。
一天在打掃客廳衛生時,教授與夏某聊起了養老保險的事情。啥是養老保險?夏某問道,教授告訴她,養老保險就是在工作的時候每月繳納費用,將來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了。
這養老保險與我們農村人有關系嗎?夏某內心很疑惑,因為在她的心目中,退休領錢、看病報銷都是城里人才能享受的事情,我一個農村人,能有這些待遇嗎?
案例分析
夏某的疑惑在目前情況下是沒有辦法解決的,因為法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對家政服務員的社會保險作出明確的規定。當然,如果夏某愿意每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話,只要交費期限達到15年,夏某她們還是可以享受和城里人一樣的待遇。
家庭雇傭的保姆是否要為她們辦理養老保險?這個問題已經開始被很多人關注。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看,為家庭保姆建立養老保險并不是一項強制性的要求。目前我國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規定的使用范圍一般限于企業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為什么對從事家政服務的勞動者沒有將其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的范圍呢?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承認保姆與家政公司或者與家庭雇主之間的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所以,家庭保姆的社會保障的實施也就無從明確了。雖然,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已將家政服務確定為一項職業,但勞動部1994年9月《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和1995年8月《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都明確規定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家庭保姆等都不適用勞動法。也就是說,勞動法界定的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并不適用于保姆與家政公司,同樣,關于強制參加社會保險的條款也不適用于家政公司與保姆之間。
除了家庭長期雇傭的保姆外,還有家庭聘請的小時工,都是無法依照勞動關系存在而認定其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辦理養老保險的義務關系,這兩大人群雖然對養老保險的需求很大,但是現行法律還是無法將之納入強制的養老保險征繳范圍之內。當然,這些人可以作為個體勞動者的一部分,自愿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養老保險的賬戶和檔案,但是因為家政服務員的工資收入本來就比較少,基本上不會有人自愿辦理養老保險。
家政服務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建議建立家政工的社會強制保險的呼聲不斷發出。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社會進一步的發展,社會保障機制的健全,家政工的社會保障向題也能夠得到解決。
法律法規
《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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