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發展建設少不了工程團隊,而工程人員的人身安全離不開保險,那么,工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規定了哪些內容?主要規定了意外身故保險責任、意外殘疾保險責任和其它保險責任,防止功能人員發生意外時帶來的經濟壓力。
意外身故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后的余額。
工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殘疾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造成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比例表》),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比例表》中一項以上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比例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其它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因公外出期間或乘坐本單位交通車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傷害的,本公司也根據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事故,本公司也根據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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