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是大家最近關注到的一個關注保險的內容,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如何處理挪用、挪用養老保險基金或者擅自增減應交養老保險費的問題?如何懲罰被保險人及其親屬以非法手段取得養老保險金的行為?
如何處理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養老保險規定的行為?
養老保險是為保障退休人員養老生活而建立的制度。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政府主管部門和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保險費的征收、保險金的審核支付和保險金的保管養老保險基金的城市?!稄V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對此作了嚴格和具體的規定: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對社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界定,一是違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或未按規定向被保險人計發養老金的;二是擅自更改被保險人養老保險檔案,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三是挪用、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的;四是違反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五是擅自增加或減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同時規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截留養老保險基金的,應責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會保險部門處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也對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在養老保險費征繳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
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如何處理?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等特點,對于違反養老保險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這也是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之一?!稄V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必須承擔的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供養親屬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國務院還對社會保險的申報登記、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以及社會保險的財務、會計、統計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被保險單位和個人一旦違反有關規定,將不可避免地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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