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外來務工人員轉養老保險的新政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續手續按以下程序辦理:(1)被保險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繳納費用后。在新的就業地點,用人單位或者被保險人應當向新的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
(2)在15個工作日內,被保險人所在地的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審核轉續申請,向被保險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受理函,并提供相關通知。不符合轉移和延續條件的,應當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作出書面說明。
(3)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15個工作日內,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障機構應辦理改善和延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各種手續。
(4)在收到新投保地原基本養老保險機構劃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投保人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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