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車主都有過這樣的經歷:在道路上行駛良好,被其他車輛追尾或摩擦,雖然他們不負責任,但當造成事故的車輛未投?;蛸r償不足時,由他們自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同樣有責任拒絕賠償。按照交通規則駕駛,被撞車,必須支付修理費?
最近,西城許多基層法院宣布業主的免責保險索賠無效。法官指出,在汽車保險免責條款中,有許多條款因涉嫌霸王條款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這是南昌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案件:兩輛車相撞,人翻車,交警部門認定為事故,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在賠償死者家屬10萬元后,保險公司以雙方不負責任為由拒絕了業主公司的賠償。不僅對保險公司的拒絕不負責任,而且在湖邊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負全部責任,另一方不負責任,當不負責任的一方要求保險公司提前賠償時,也被拒絕。兩家險企拒賠所依據的,正是其保險合同中第十二條的約定: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明確,車主也簽字認可,是否就是合理?兩家法院都認為,該免責條款實質上產生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違反交通法規的反面作用,與鼓勵民眾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其內容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了投保人的權利,與保險法法理沖突,既不符合締約目的,也有違公平原則,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最終,兩家法院都判決,保險公司無法免責,而必須對無責的車主做出相應賠償。保險無責不賠不但使無責車主遭遇理賠難,在現實中還容易催生騙保案。
南長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馮某就介紹說,在不少案例中,無責車主在事故發生后,不但不要肇事方賠償,反而與肇事方達成私下協議主動將全責悉數攬到自己頭上,導致騙保案的發生。其實在案件審理中,從法律上來講其實是無效的免責條款還有不少。馮某盤點說,約定訴訟費保險公司不賠、定損賠償次責只賠30%而不是按交警所認定的責任比例來賠償等保險條款,其實都涉嫌霸王條款,一旦引起爭議進入訴訟程序,一般都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宜興法院法官還補充說,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原因不可能是未能及時更新駕駛證。原因很簡單。駕駛執照到期不一定意味著駕駛技能和水平的喪失。因此,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執照到期應視為對無效駕駛資格的理解,既不符合公眾的普遍理解,也不符合合同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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