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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行駛中托底如何處理?保險公司該不該進行理賠?

一輛汽車行駛時被石頭支撐著。司機檢查一切正常后立即下車繼續開車。結果,汽車很快就拋錨了。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應該解決索賠嗎?

老板劉廣生抱怨說,2008年5月3日,當他開車到保迪溫泉城出口時,車上的計算機儀表顯示出異常反應。然后他下車,在咨詢了4S店并得知變速器可能出了故障后,立即向被告的保險公司報告了保險情況。隨后,被告拒絕賠償變速箱的損失,因為被保險車輛在事故報告后繼續使用而沒有進行必要的修理,造成經濟損失8.38萬元。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劉廣生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事故時間和報告時間相差一小時,在此期間,齒輪箱油底殼的故障應擴大損失。根據《家用汽車損失保險條例》,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合理必要的搶救和保護措施,減少損失。否則,不能確定或者擴大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3日,劉廣生駕駛保險車輛在薊縣行駛,被某處路中央的石頭托底,原告下車檢查后認為無異,繼續駕駛保險車輛返回,于是發生了上面的一幕。經查,該起事故使原告保險車輛變速箱受碰撞后油底殼破裂,導致漏油,造成變速器損壞。事故后,原告自行花費施救費1000元和修理費82800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關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對保險條款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減少損失。

根據本案認定的事實,我們一起來看看原告被告對于此次案件是如何陳述事實的,原告為該車投保了無變速箱漏油報警裝置;原告陳述,該車在上下車前發生碰撞并檢查;當損壞的車輛到達寶地溫泉城出口時,該車的計算機儀表異常??梢哉J定原告并未發現、認識到變速箱受到碰撞而漏油。對于事故中原告是否應當發現、認識到變速箱受到碰撞并且漏油,法院認為原告并非專業車輛技術人員,在未發現外部表象時難以根據碰撞對保險車輛的受損做出準確的判斷和預知。被告直接將保險車輛的再次受損解釋為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損失擴大部分,其解釋不當,對此抗辯主張,不予支持。依據《中華(車型配置圖片報價)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廣生人民幣83800元。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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