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區法院道路法院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問題進行了結案。盡管司機逃跑了,受害者張某的經濟損失6000元卻被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今年2月初,劉某為了方便上班買了一輛摩托車,其中包括近1萬元的家庭保險。二月底的一天,劉的摩托車在他的單位門口被偷了。摩托車被盜后,劉某向轄區公安派出所報案,因線索缺乏,案件未偵破。3月3日,盜車賊騎被盜摩托車將行人張某撞傷后,棄車逃逸。交警部門經查詢得知肇事車車主是劉某,且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劉某也是受害人,不同意賠償被害人張某損失。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為肇事車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做出這樣的判決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我們一起來看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和財產損失的,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按責劃分民事責任。該肇事車被盜,肇事司機逃逸暫未確定責任人,而設置交強險的目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受害人張某的損失由承保的某保險公司賠償。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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