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工廠已經工作快20年了,工作一直勤勤懇懇。去年,王某因為故意傷人被判處了有期徒刑1年,緩期1年零6個月執行。判刑后,王某繼續留在企業工作,但是,企業的勞資負責人卻犯難了,他聽說判刑后就不能再享受各種保險待遇了,但是王某實際上又在企業繼續工作。他也搞不清楚應不應該繼續為王某辦理社會保險。
【案例評析】(1)此案的關鍵要搞清楚判刑后服刑和判刑后緩期執行的區別。緩刑意味著沒有執行法院所判處的徒刑,而是給予了當事人一個考驗期,如果考驗期滿沒有再觸犯刑律,經法院判決,可以解除徒刑,緩刑如果沒有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那么當事人可以繼續享受公民的權利。而判刑后執行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就意味著已經執行了法院判處的徒刑,當事人不再享受公民的權利。
1983年原勞動人事部工資局保險福利局給青海省勞動局的復函中指出,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可繼續留在原單位工作,其情況有所不同,應該計算工齡,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可以繼續享受各項勞動保險待遇。
此案中,王某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后,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可以繼續留在單位工作,那么單位也應該繼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2)對類似情況的處理意見。此案涉及的是判刑又緩期執行的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判處徒刑后如果執行,用人單位一般會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但是緩期執行又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情況就有所不同。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該繼續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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