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夸大或者單方宣傳金融產品,不得使用不符合產品風險預期年收益特征的表述,如安全性、保證性、承諾性、保險性、套期保值、安全性、高預期年收益、無風險等,不得宣傳財務宣傳產品作為存款。
在未來,商業銀行不能再利用這些詞語通過吹牛來銷售自己的金融產品。市工商局昨天發布了《上海市銀行業金融產品廣告標準要求》。如果金融產品不能提供客觀證據,就不能用第一、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的表達來夸大過去在廣告中的表現。
根據規定,商業銀行不應夸大或單方面宣傳金融產品。不得使用不符合產品風險預期年收益特征的安全性、保證性、承諾性、保險性、套期保值性、安全性、高預期年收益性、無風險表達方式,不得將金融產品作為存款公開。廣告中出現表達預期年化收益率或預期年化收益區間內容的,應當以醒目文字提示客戶:測算依據和方式見銷售文件,測算預期年化收益不等于實際預期年化收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廣告不能違規承諾預期年化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能承諾或者變相承諾除保證預期年化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預期年化收益,不能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預期年化利率的保證預期年化收益率。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廣告還應當標明理財不存、理財產品有風險、投資謹慎等字樣。金融產品的風險揭示至少應包括以下聲明:該金融產品存在投資風險,只保證金融資金的本金,不保證財務管理的預期年化收益,應充分了解投資風險,謹慎投資;非保本浮動預期年化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預期年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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