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療保險不能解決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問題。因此,職工重大疾病保險正在盡快完善和實施。為解決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后醫療費用不足的問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應當同時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向商業保險機構集體投保。
目前,職工重大疾病保險是政府主導的商業化經營模式。國家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職工重大疾病保險。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金。當他們遇到重大疾病時,他們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職工重大疾病保險確定,單位為職工交納其工資總額的6%作為統籌基金,參保人員患重大疾病發生大額醫療費,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額已達到年度最高限額(封頂線)后,其統籌年度內的其余部分住院醫療費由承保商業保險公司繼續按協議約定賠付,但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四倍左右。
商業醫療保險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是醫療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如果條件允許,員工還應購買商業性重大疾病保險或其他保險作為補充。商業重大疾病保險與職工重大疾病保險并不沖突,在賠償上有明顯的區別,根據規定,被保險人一旦患上保險范圍之內的重大疾病,一經確診就會支付約定的賠償金,更加能滿足重大疾病的治療費用需求。
在工作和生活中,一些事故造成的傷害不低于重大疾病造成的傷害。為員工投保重大疾病保險時,還應為意外傷害投保。這類保險的承保范圍很廣,但成本很低。例如一年期綜合意外保險能保障工作生活中的多種意外(重大自然災害如暴雨、雷擊也保),還提供門診與住院醫療保障,另有意外住院誤工、護理津貼及緊急醫療救援服務。一年的保障僅需百余元。被保險人一旦患上保險范圍之內的重大疾病,一經確診就會支付約定的賠償金,更加能滿足重大疾病的治療費用需求。職工重大疾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且不與商業重大疾病險沖突,在賠償上有明顯的區別,減輕了家庭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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