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檢期間,車輛沒有做年檢,而只是在此時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該支付嗎?對此,保險公司表示,不應在商業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只應賠償強制交通保險。昨天,記者從市二中院了解到,車輛年檢與保險賠償并無因果關系,最終判保險公司賠償這起車禍中的傷者30余萬元。
去年5月22日,萬州汽車銷售公司李連成開車到萬州區沙龍路三段131號門前,無意中撞倒了路邊80歲的李某。據了解,李連成的車是由萬州的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的強制交通保險和商業保險。發后,經醫生診斷,李某老人身上多處骨折,右側額葉腦挫裂傷等,治療花了17萬余元。
去年8月23日,萬州市交通巡邏支隊頒發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證書,認定駕駛員李連成為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李某為事故的次要責任人。根據司法鑒定,李某顱腦損傷所致下肢截癱的殘疾程度為4級。同時,保險公司委托萬州區司法鑒定所,對老人作了相關鑒定,結論為:李某的損傷與傷殘(肢體癱瘓)有一定因果關系,出院后需長期完全護理依賴。
因無法達成賠償協議,李某便將肇事司機、汽車銷售公司、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三者賠償自己全部損失。萬州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交巡警的認定,肇事司機李連誠負主要責任,受傷老人李某負次要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應依法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對老人進行賠償。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30余萬元,汽車銷售公司賠償3萬余元。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理由是“事故發生時,肇事車沒有進行年檢,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應賠償,只賠償交強險部分”。第二審法院經過審理之后也有了一些意見,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二審法院認為,被保險車輛年檢與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導致保險事故風險顯著增加。因此,被保險車輛年檢與保險金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另外,肇事車出事時未年檢,不是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據此,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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