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為汽車投保強制保險給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的某一天,甲發現車輛被盜后立即報警,并發布了立案決定。甲決定立案并要求終止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要求提供未解決案件的證明。甲認為:從公安機關出具立案決定之日起,到案件尚未解決,車輛被盜,他們必須承擔一定期限的保險費,這是不適當的,堅持終止保險合同。
那么,是否可以通過立案決定取消強制交通保險合同?
一、機動車被盜后,交通強制保險的風險不能分散。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根據該條法律規定,盜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義務人是盜竊人,車輛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被盜后,交強險對于甲來說起不到分散風險的作用。
二、機動車被盜后,及時解除交強險合同可以免除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從該條和《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法規可以看出,盜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仍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如果交強險合同在機動車被盜后及時解除,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也就失去了合同基礎,無需承擔了。
三、甲可憑立案決定書解除交強險保險合同
1、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強險合同
《交強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如果被保險車輛經公安部門證明丟失,投保人依法可以解除交強險合同。
2、甲可憑立案決定書解除交強險合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根據該條,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二是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公安機關的立案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是一個嚴肅的執法行為。
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已作出立案決定,表明車輛被盜的事實確實發生。立案決定可以證明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因此可以通過立案決定撤銷強制交通保險合同。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