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就業人員應如何轉移自己的養老保險關系?
流動就業參保人員按以下三類情況處理自己的養老保險關系:一是新參保繳費地與戶籍地相一致的;二是新參保繳費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三是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并繼續參保繳費的。
對第一類采取一種正常轉移方式。
參保人員新參保繳費地與戶籍地相一致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參保地繼續參保繳費。
對第二類采取兩種處理方式。
參保人員新參保繳費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對男性年齡不滿50周歲、女性年齡不滿40周歲的,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對男性年齡已滿50周歲、女性年齡已滿40周歲的,由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對第三類采取一種特別處理方式。
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并繼續參保繳費的,不受年齡規定的限制,均及時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到新參保地。
為什么要以戶籍所在地作為關系轉移接續的主要參照系?
確立以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為主要參照系,主要考慮是戶籍所在地與家庭生活居住地相一致的概率更多些。
如何理解養老保險臨時賬戶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除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動的之外,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原參保地保留養老保險關系。
這主要是考慮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有利于減少部分參保人員臨近退休集中轉入中心城市的現象。但同時又要保障這部分人員的養老保險累計權益。
《暫行辦法》規定,他們可在新就業參保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待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或離開新參保地再次流動就業時,將臨時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都轉回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累計計算其參保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
這就使年齡偏大的異地就業參保人員也不再有后顧之憂,有效地保障了他們的權益。應明確的是,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仍在原參保所在地,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年限,不計算為新參保地的繳費年限,應在原參保地計算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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