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城鎮居民養老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鎮居民養老險和城鎮職養老保險這兩個制度是針對不同的就業狀況來設定的制度。但是,政策規定原則上是不能夠同時參加兩種養老保險。由于這兩種保險都有政府財力給的支持,所以在待遇領取時只能領取一種養老保險待遇。在實際情況中,因為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是強制性的,按月繳費的,失業以后,個人可以自愿的按年繳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另外,居民養老險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參保人無論選擇哪個檔次,政府的補貼標準都是每人每年30元。對城鄉居民重度殘疾等繳費困難群體參保繳費的,無論選擇哪個檔次,政府為其每年代繳至少81元養老保險費。多出代繳部分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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