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關于貫徹落實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蘭州新區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為被征地農民養老提供保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我省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被征地農民是指征收土地時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村戶籍居民,被征地農民根據失地多少劃分為部分失地農民和完全失地農民。其中,部分失地農民是指被征地20%(不含20%)至80%(含80%)的農民,完全失地農民是指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農民。征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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