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以其低碳、環保等優點深受消費者的喜愛,在我國大多城市的交管部門,對四輪電動車、老年代步車都持有寬容態度,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支持四輪電動的發展,另一方面是國家缺少行業相關標準。那么,未上牌照的電動車出險后,保險公司是否給予理賠呢?
案例回顧:
年近七旬的戴先生在2014年新買了一輛賽馳牌電動轎車,可是沒想到車子開了不到半年就出了事故,戴先生在過十字路口時闖紅燈,與騎電動三輪車的李某相撞,致使李某車輛損壞,人也受了傷。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書上認定,戴先生當時是駕駛其他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李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雙方達成調解,由戴先生賠償李某醫療、誤工等多項費用共計10000余元。
戴先生說自己為人一向很謹慎,剛買了車子就去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保險到2015年2月才到期,戴先生認為保險公司理應為這次事故埋單。然而當戴先生帶著各種票據來到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告知他駕駛的是電動轎車,不是機動車,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無奈之下,戴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陳述,戴先生并未在購買保險時告知該車無法上牌,也沒有相應交警部門認可的駕駛證,因此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而戴先生告訴法官,在購買電動轎車后,他就打算去公安機關上牌,但是公安機關說他的車子不需要領取行駛證。戴先生同時出示了自己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單,其中載明:廠牌型號為賽馳GD-05,排量為0,功率為5kW,同時代收車船稅110元?!凹热槐kU公司辦了我的保險,就應當給我理賠?!贝飨壬f。
法院分析: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來看,已經將戴先生駕駛的電動轎車認定為機動車,且保險公司在明知為電動轎車的情況下仍為戴先生辦理交強險的投保事宜,故戴先生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
對于戴先生駕駛的電動轎車,我國法律法規并未明確規定該車需要申領牌照、辦理行駛證,也未明確規定需要何種駕駛資格來駕駛該種車輛,且戴先生具有摩托車駕駛資格,所以不應當認定戴先生未取得駕駛資格。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戴先生電動轎車造成的第三者損失共計6715元。
溫馨提醒:
1.據了解,目前市場上的四輪電動車,無法在全國任一城市順利上牌照。
2.有些城市雖然制定了一些地方政策,允許四輪電動車上牌,但是這是需要駕照的。也是在支持四輪電動車的發展,但實際上會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和最終用戶的使用成本,導致四輪電動車價格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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