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夫正騎電動三輪車帶著老婦遛彎,見一輛小轎車轉彎時躲閃不及翻車,導致老夫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死者親屬與肇事車主達成調解,肇事車主賠償30萬元。雙方協議先行給付5萬元,剩余25萬元由保險公司理賠后給付,理賠不足部分由肇事車主補足。后其理賠未果,亦未支付剩余25萬元,死者親屬遂將肇事車主和保險公司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72萬余元。
原告李老太訴稱:原告與老夫王先生系夫妻關系,老夫正騎電動車帶著原告在路上遛彎時,看見被告沈先生駕駛小轎車在路上轉彎,因躲閃不及翻車出車禍,老夫經搶救無效死亡。在事故現場,交通隊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此事故導致原告損失醫療費、交通費、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尸檢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24655.15元。事后,原告雖與被告在交通隊簽訂調解協議,但被告未按照協議內容履行,且此協議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故不認可此協議效力。為此,原告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沈先生按相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沈先生辯稱:被告認可與原告方簽訂的調解協議,要求保險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將賠償款支付給被告方,被告再按照與原告方簽訂的調解協議賠付給原告方。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發時,老夫的電動三輪車與沈先生的小轎車未接觸,且老夫自身患有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保險公司不認可老夫死亡與此事故有因果關系,申請因果關系及因果關系參與度鑒定。現在老夫未進行尸體解剖,且尸體已經火化導致鑒定不能的責任應由原告方承擔。雖然雙方簽訂調解協議,但協議不能約束該公司。由于老夫死亡原因及與本案參與度無法查明,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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