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車輛不慎軋死了自家人,那么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給予保險理賠呢?
案情簡介
不久前,張女士的家人駕駛自家貨車倒車時,不慎將站在車后的張女士軋死。事發后,其家人想到作為車主的張女士曾為該車投了交強險,遂向保險公司索要1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金,但遭到保險公司拒絕。保險公司認為作為投保人的張女士就是被保險人,而被保險人不屬于第三者,所以不應享受該車的交強險賠償。
案情分析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本案中,可解釋為當事故發生時,如果機動車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的,保險公司仍應該對使用人的侵權賠償承擔強制保險責任。從該項法律的規定來看,并未排除所有人是受害者情形。所以,當機動車的所有人是受害人的,使用人依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既然所有人作為第三者具有正當的侵權賠償請求權,那么保險公司也就應當承擔強制保險的賠付責任。
分析本案例的特殊情形,雖然張女士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但在事故發生時,作為侵權人的機動車使用者并不是張女士,而是張女士的家屬,按照侵權法法理,該家屬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在能夠排除道德風險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應當對張女士賠償交強險責任。
案情結論
交強險條例將被保險人損失列于受害人損失之內,主要是為了防范道德風險,但在本案中駕駛人是明顯的過失行為,并不存在故意行兇或惡意騙保等情形。所以該案在最后,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賠償金,是符合強制責任保險的基本原理和遵守受害人利益救濟理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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