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分別討論如下:1.一次傷害,多處致殘
若一次意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體部位多處殘廢時,保險方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位殘廢程度百分比之和的乘積計算殘廢保險金,但若身體各部位的殘廢程度百分比之和超過100%,則仍然只按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例如,一被保險人由于意外傷害造成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殘廢程度為50%,并喪失一拇指,殘廢程度為20%,保險金額為10000元,該被保險人各部位殘廢程度之和為:
50%+20%=70%
即殘廢程度之和是70%,不趨過100%,故保險方應給付的殘廢保險金依照公式計算為:
10000元;70%=7000元
即應給付的的殘廢保險金為7000元。
若該被保險人由于一次意外傷害造成兩上肢永久完全喪失機能,殘廢程度為100%,并且此次意外傷害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殘廢程度為50%,則身體各部分殘廢程度之和為:
100%+50%=150%
即超過100%,保險方只按保險金額全數給付殘廢保險金10000元。
2.多次傷害,先殘后死
若被保險人在買保險期限內多次遭受意外傷害時,保險方對每次意外傷害造成的殘廢或死亡均按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例如,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10000元,在保險期限內,該被保險人第一次遭受意外傷害造成一上肢永久殘廢,給付殘廢保險金5000元,第二次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一拇指全部喪失,給付殘廢保險金2000元,第三次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保險方只能給付死亡保險金3000元。換言之,多次傷害造成的殘廢,每給付一次殘廢保險金,即對保險金額進行一次沖減,即或在保險期限內,當保險金額沖減后,再發生意外傷害造成的死亡,保險方只能按沖減后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特殊情況下,被保險人多次傷害造成殘廢,給付殘廢保險金已達保險金額的數額,保險合同效力終止,被保險人再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或死亡,保險方不再承擔其殘廢保險金或死亡保險的給付。
再者,無論是殘廢保險金或死亡保險金的給付,必須在發生意外傷害后及時辦理,如果超過申請時效,保險方無法調查核實出險原因,給付責任及給付金額,作為投保方式被保險人自動放棄權益,保險方不再承擔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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