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今年1月給自己買了10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2份人身意外傷害附加醫療保險。
7月,李先生下樓時摔傷腳,家人送他去醫院治療,花費1000多元。8月,康復后的李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按保險合同規定,李先生因意外事件發生的醫藥費用,都在保額范圍內,保險公司都會給以賠償。保險公司立案后,理賠人員發現李先生提供的藥費單據上,病人是李軍;而李先生在保險合同上親筆簽名是李君,且戶口本和身份證上也是李君。
李先生稱,當時是家人向醫生報的姓名,然后看病、拿藥,沒有仔細看病歷。保險公司稱,單憑李先生的個人說法,無法證明李軍就是李君,遂拒絕賠償。
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天志稱,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姓名權。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公民的姓名不能隨意更改。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會對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情況進行核實。相關的保險合同上,也必須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
保險業內人士稱,這是保險合同堅持誠信原則的一種體現。也是保險公司防止錯賠、詐賠、騙賠的手段之一。李先生就是在就醫時對自己姓名有疏忽,使本來應該得到的保險賠償化為泡影。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