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抵押貸款購房時,銀行為防范借款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投保還貸保證保險,這樣,一旦發生上述情況,將由保險人按合同約定的償付比例承擔被保險人出險當時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余額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墒?,購買了該險種,一定能確保借款人償還貸款嗎?上海閔行區法院前不久審理的一起案件顯示并非如此。
案情2007年4月2日,王某向建行閔行支行貸款40萬元用于購房。當年4月5日,王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由還貸保證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兩部分組成),被保險人為王某,保險期限自2007年4月6日至2027年4月5日,保額為20萬元。同年8月,王某去湖南出差期間,在所住賓館內打電話時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公安機關排除了他殺嫌疑,但公安機關和當地醫院均未對王某的死因作出認定,其遺體未經尸檢即在當地火化。隨后,王某的妻子嚴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王某尚余的銀行貸款本金約18萬元,但遭保險公司拒賠。
在這一案件中,被保險人王某的死亡是否屬于還貸保證保險責任范圍,頗有爭議。嚴某認為,既然王某投保了還貸保證保險,目的就是為防范意外,現王某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應該理賠。保險公司則認為,公司承擔責任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死或致殘,而王某不是由于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所以不屬于承保范圍。即使涉案事故屬于承保范圍,因王某系猝死,屬于免責情形。審理本案后,閔行區法院駁回了嚴某的訴訟請求。
解讀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條款對意外傷害進行了定義,其中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個要素同時具備才構成意外傷害。本案中,王某之死是突發的、非本意的可以認定,但因王某是在打電話時突然倒地不治,當地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中,僅對王某死亡的即時狀態進行了描述,未對死因作出判斷。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后,僅排除他殺可能,亦未對其死因作出認定。王某家屬在其死亡后,未要求有關部門對尸體進行解剖便將遺體火化,所以王某的確切死因已無法查明,不能認定符合外來的、非疾病的這兩個要素。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嚴某無證據可證明王某之死符合涉案保險條款規定的意外傷害所致,因此無權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至于保險公司認為王某系猝死,屬免責情形,因無證據加以佐證,法院亦不予采信。
閔行法院民四庭朱祺法官認為,現在通用的還貸保證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因遭受外來的意外傷害所導致的死亡或傷殘,如果被保險人系猝死或因疾病引起死亡,保險公司可不負賠償責任。因此,投保還貸保證保險的風險防范面是非常狹窄的。朱祺建議修改現有的還貸保證保險條款,擴大還貸保證保險的責任范圍,從而切實維護借款人和銀行的利益。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