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無處不在,因為工作造成的傷害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賠付。但是在外出培時,在酒店洗澡摔傷到底算不算工傷呢?閱讀本文給你答案。
外出培訓期間,在酒店洗澡摔傷,究竟能否構成工傷?日前,崇川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即傷者蔡某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蔡某未提出上訴,12月18日,該判決生效。
今年5月,南通某化工企業派職工蔡某等人前往上海參加培訓。一天晚上,蔡某在賓館洗澡時不慎滑倒摔傷,造成肋骨骨折。蔡某認為自己構成工傷,遂向南通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蔡某不服,向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未獲支持。蔡某仍不服,向崇川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把南通市人社局告上了被告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項規定包括了三個事實要件:一是有傷害結果的發生;二是時間系因工外出期間;三是原因系工作。蔡某受公司指派到上海培訓,培訓期間的作息時間、學習、休息場所相對固定,其學習時間、休息時間可以明確分開,蔡某在休息時間洗澡時受傷,明顯不屬于工作原因而受傷,所以蔡某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法院遂駁回了蔡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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