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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險介紹,投資保險的相關知識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是對投資者的投資和收益因投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損失的保險。投資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境外投資者。投資保險的主要目的是鼓勵資本出口。投資保險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業務,自20世紀60年代在歐美等國家出現以來,已成為海外投資者投資的先決條件。

投資保險的保險期分為短期保險期和長期保險期。短期為一年,長期為3-15年。投保三年后,被保險人有權要求注銷保險單,但未提前三年注銷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必須足額繳納三年保險費。政策期滿后可以續訂,但條件仍需另行討論。

責任范圍對于保險的投資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一起來看看投資保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種:1)征用風險,又稱國有化風險,是投資者在國外的投資資產被東道國政府有關部門征用或沒收的風險。

2)匯兌風險,即外匯風險,是投資者因東道國的突發事變而導致其在投資國與投資國有關的款項無法兌換貨幣轉移的風險。我國投資保險承保的這一風險是:“由于政府有關部門匯兌限制,使被保險人不能按投資契約規定將應屬被保險人所有并可匯出的匯款匯出”的風險。

3)戰爭風險,又稱戰爭、革命、暴亂風險,包括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所造成的投資者有形財產的直接損失的風險。

責任免除

我國投資保險條款規定對下列風險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1)由于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造成的損失。

2)被保險人投資項目受損后造成被保險人的一切商、損失,即間接損失。

3)被保險人及其代表違背或不履行投資合同或故意違法行為導致政府有關部門征用或沒收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人沒有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所規定的匯款期限匯出匯款所造成的損失。

5)投資合同范圍之外的任何其他財產的征用、沒收所造成的損失。

分類

投資類保險是集保險保障及投資功能于一身的新型保險產品,屬人壽保險的新險種。經營投資類保險的保險公司充分利用其規模投資優勢及投資專家為保戶爭取最大的投資利益。目前在我國開展的投資類保險險種主要有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

分紅保險是投保人在享有一定保險保障的基礎上,分享保險公司部分經營成果的一種保險形式。如果保險公司某一年度經營不好時,投保人所能分享到的經營成果可能會非常有限,甚至沒有。但是,分紅保險設有最低保證利率,即保證保戶的基本保障。

投資連結保險是一種保險保障與投資儲蓄相結合的保險形式。保險公司為保戶單獨設立投資賬戶,由專門的投資專家負責運作,投資收益扣除少量費用后劃入保戶的個人賬戶。保戶不參與保險公司其他盈利的分配。投資賬戶不承諾投資回報,投資賬戶的所有投資收益和損失均由保戶自行承擔。

萬能壽險與分紅保險在諸如設有最低收益保障、保險公司和保戶共同分享經營成果等方面具有相似之處,但在保費繳納方面則比分紅保險更加靈活??筛鶕松煌A段的保障需求和經濟狀況,對保險金額、所繳保費和繳費期進行調整,使保障和理財的比例在各個時期達到最佳狀態,讓有限的資金發揮出最大的作用。

九種不賠事由未

按期繳納保險費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繳納第一期保險費之后保險合同開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須按期繳納保險費,超過寬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繳納保險費又無保費自動墊交功能的,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合同是一種誠信合同,在訂立合同之前,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有關情況,否則,出險后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如某重大疾病保險的被保險人投保前隱瞞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確診為肝癌,保險公司可作拒賠處理。

保險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如被保險人投保了分紅險,因疾病住院申請理賠,但因該險種的保險責任中不含醫療保障,自然得不到賠付。

保險事故屬于責任免除的

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中已明確列明不賠付的項目,如兩年內自殺等。

所簽壽險合同為無效合同

保險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訂立卻不發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視為無效合同,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保險事故發生在免責期

保險合同中,會清楚注明保單生效后,保險公司有一段“責任免除”時間叫“免責期”,在此期間出險免賠。如一般的長期壽險免責期是180天。

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

被保險人出險后,受益人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單證、材料,以證實是否屬保險責任事故。

弄虛作假

少數投保人謊報保險責任事故,夸大保險事故損失程度,保險公司查清事實后可以拒賠。

超過了索賠時效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兩年有效索賠時間的,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有效索賠時間的。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投資,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政府有關部門征用或沒收,政府有關部門匯競限制等,使被保險人不能將按投資契約規定應屬被保險人所有并可匯出的匯款匯出等原因而遭受損失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保險。其責任以不超過保險合同所載明的保金額為限。

投資保險的概念

投資保險通常規定以下責任免除:被保險人的投資項目受損后造成被保險人的一切商為損失;被保險人及其代表違背或不履行投資契約或故意違法行為導致政府有關部門的征用或沒收造成的損失;政府有關部門如規定匯出匯款期限而被保險人沒有按照規定匯款時造成的損失;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造成的損失;投資契約范疇以外的任何其他財產的征用、沒收造成的損失等。

投資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為投資金額的90%。保險期限分為1年期和長期兩種,1年期滿期后可續轉,但條件另議。

投資保險的保險費率根據期限結構分為兩種:長期費率較1年期的費率要低,1年期的年費率通常較高。保險費在當年保險開始時預收,每年結算一次。

投資保險的賠款處理條款規定:由政府有關部門征用、沒收所引起的投資損失,在征用、沒收發生滿6個月后賠償;由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等造成投資項目的損失,在提出財產損失證明后或被保險人投資項目終止進行6個月后賠償;由政府有關部門匯兌限制造成的投資損失,自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匯款3個月后賠償;被保險人在保單所列投資契約項下的投資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損失金額按投資金額和保險金額的比例賠付。當追回征用、沒收的款項時,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按各自承擔損失的比例分攤。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一切糾紛,應當按照一定的原則,具體來說就是應該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則需要仲裁或訴訟。仲裁或訴訟地點通常是被告所在地。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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