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鄒小姐,49歲,于2000年的時候參加某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2009年8月10日,鄒諒解備忘錄,因為重復4年肝功能異常,頭痛,1月8天在腫瘤醫院,發現肝內占位符結合腹部CT提示(肝左葉圓形低密度陰影)對原發性肝癌的臨床診斷和腦轉移,這招生線光子刀治療肝癌,放療9月10日首次住院治療。本鄒某申請物質疾病索賠事項。
在收到鄒某的一些重大疾病索賠申請后,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醫生拒絕支付,因為他們沒有提供病理報告診斷。鄒某接到保險公司《拒付賠償通知書》后,不能接受保險公司拒付賠償的結論。鄒備忘錄認為盡管自己在醫院沒有去腫瘤組織病理學檢查,但實際上醫生采取了光子刀是針對抗癌治療,患有的疾病是臨床診斷為肝癌和腦轉移,應符合重大疾病保險公司補償標準。
保險公司則認為被保險人所投《重大疾病保險》是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正式合同,無論理賠與否都應嚴格按照保險條款進行判斷和解釋。該條款第九條,被保險人申請重大疾病理賠需提供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報告、血液檢查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病史資料及疾病診斷報告書。
同時該保險條款第十二條指出,所謂重大疾病,是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地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他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報告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范疇。
案例分析
鑒于鄒某與保險公司二者在重疾險理賠理解上產生的爭議,理賠醫生走訪了鄒某的臨床經治醫生王主任醫師。
王主任強調患者鄒某,依據其肝臟CT檢查及全身癥狀表現,在臨床上可以確診患肝癌,所以行肝癌光子刀治療。至于病人是否一定要行腫瘤組織病理學檢查,則要具體結合其身體素質狀況如何。
如果有手術適應癥可以切除肝細胞癌,則很容易獲得腫瘤切面,以便病理檢查報告能夠支持臨床診斷。在沒有手術適應癥的情況下,體外組織活檢存在以下風險:1.檢測不到腫瘤組織;2.腫瘤組織穿刺后經血液傳播轉移擴散;3.病人體質差,穿刺有生命危險?;颊哙u某可通過肝臟CT檢查確診患有肝癌,應符合保險公司有關重大疾病相應的理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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