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視繳費年限、折合繳費年限。
1.實際繳費年限包括: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事業單位)或者退休收費社會統籌單位和參保人員對固定年限足額繳納的養老保險,和珠海沒有土地的農民到城市社會保障體系轉換后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到企業加入或人參的方法靈活就業人員原繳費年限后,農村養老保險的轉換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2.視同繳費年限包括: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連續工齡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參保人員計算之前,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參保人員能夠計算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軍隊服務時間連續工齡和機構機構的時間沒有養老保險工作的執行。
3.折算繳費年限是指:1991年底前參保人員從事井下、高溫、低溫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依照國家規定折算的連續工齡。折算繳費年限最長可計算5年,但不得超過參保人員按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時的實際提前時間。未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人員,其曾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不計算折算繳費年限。
二、繳費工資
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從1992年1月1日起按規定記載。
1.1992年1月1日后實際繳費年限期間的繳費工資,根據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或按被征地農民納入城保體系、農保轉城保規定推記或換算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
市區統籌范圍以外轉入人員的繳費工資,根據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的歷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記載。
按規定參加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的繳費工資,1992年至1995年期間按市區事業單位職工平均工資記載,1996年按省、市職工平均工資平均數記載,1997年后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基數記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上已記載1996年底前繳費記錄的,按實際繳費基數記載。)
2.1992年后因在部隊服役或在未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按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繳費工資,在其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時,按以下辦法確定并記載:1992年至2002年期間的服役或工作時間,繳費工資按歷年省、市職工平均工資平均數記載;2003年至2007年期間的服役或工作時間,繳費工資按歷年省、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平均數記載;2008年1月后的服役或工作時間,繳費工資按歷年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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