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保險的原則只是一種協議。客戶和保險公司簽訂了一定數量的重病合同。在合同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同意其中一種重病,并且符合重病的定義標準,賠償金額將在開始時確定。
很顯然,無論我們付多少10萬元的重病險,即使只付一年,只要我們被診斷出患有重病,我們將按照10萬元的保險金額來理賠,而不是按照所付的保險費來理賠。如果年保費是3500元,下一年就第一次患重病,并獲得10萬元賠償,那么這96500元就是所謂的最數字化的保護體現。
但是,在保險的第二年,肯定會有人患重病,但不是全部。我不認為我們生活的大部分時間會受那么多苦。絕大多數被保險人基本上遵循自然法。在高發年齡段排排坐的來罹患重大疾病,但此時基本上已經完成了所有的保險繳費。繳費期后再罹患重疾,那么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是最大化,保險公司理賠數額是最小化,重疾保險是否還有意義呢?
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此時的重疾保險在保障上的體現就是強制儲蓄功能了。如何理解總繳費八萬,理賠十萬的保障?
很多人認為,如果高齡罹患重疾,所賠保險金絕大多數的資金都是自己過去積累的,感覺不劃算。
事實上,保險保障是一個過程,而非一個片段。
在同一個條款下人人平等,重疾險前期的保障功能,使得保險公司承擔了巨大的風險機會,這是不能抹殺的。因為重疾風險是不可預知的,誰也不能斷言自己何時會得病,我們不能等自己第四個饅頭吃飽后來埋怨不該吃前三個饅頭,我們也不可能一上來就吃第四個饅頭。
關鍵問題還不在于此,而是保險另一個功能強制儲蓄。
這就是說,重要的是我們在疾病面前,我們是否還有一筆錢可以??顚S?。如果說我們每十個人當中有九個人是因為重疾而身故,那么在疾病面前,我們是否有一筆錢可以專款專用,這是一個需要牢記的問題,正是因為這個問題,困繞了無數的消費者和代理人。
那么到底哪一種投保方式更適合被保險人?
首先,需要了解的事實是,根據本文開頭的官方統計和專家的調查,嚴重疾病在死亡中的發病率為90.4%,嚴重疾病的發病率在65歲以后達到高峰,那么我們需要的遵循一個原則就是罹患重疾時,我們是否有資金可以調用這樣一個原則。至于這筆資金來源何處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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