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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強險后果?未投保交強險責任如何承擔?

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責任。沒有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在強制保險的范圍內預先承擔賠償責任嗎?

道路交通強制保險的強制性質決定了道路交通強制保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律義務。機動車所有人未申請強制交通保險的,將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均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2倍罰款?!笨梢?,其強制性體現在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必須購買交強險,否則,將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強險,既然違反了行政規定,就足以說明其主觀上存在的過錯,當然也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購買交強險是具有強制性,其在民事賠償上也應當具有強制性。

設立強制交通保險的目的,還表明尚未投保強制交通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經營者,應當在強制交通保險的范圍內首先承擔賠償責任?!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可見,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強險,實際上是將這種可分散的風險轉嫁代受害人身上,對受害人而言,顯然不公平,故只有將這種風險仍判由本該投保而未投保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才能彰顯正義。

從提高機動車所有人和經營者的意識、增強保險責任的角度來看,沒有強制交通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和經營者首先應當在強制交通保險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交強險制度有利于受害人獲得及時的經濟賠付和醫療救治,也有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機動車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就說明其漠視這種功能,由此產生的后果當然應由其承擔。法律規定強制保險是必須購買的保險,有如行政征收一樣,具有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功能。強制保險的保險人繳納強制保險費后,他也就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提供了一種公共服務。因而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向受害人直接賠償實際上就是一種法律責任。綜上所述,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余下的損失才按各方當事人責任大小進行劃分。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本文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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