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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保險公司有沒有責任?撞人保險公司的責任

目前,基層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方式相互矛盾。法官們呼吁盡快制定統一的法律法規支持標準。他們還起訴保險公司。但是,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決,即保險公司應承擔完全賠償責任和無責任賠償責任。昨日,記者調查了解到,由于法官對《道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理解不盡相同,對一些“道法”案出現了互相矛盾的處理方式。有的基層法院已暫緩審理此類案件,有的基層法院則中止了此類案件的審理。

去年6月28日,司機吳開車去海角市,王建強撞車時,他正在過馬路,王建強受傷了。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王對非法過馬路的所有事故負責。吳沒有違法情節。王建強根據《道法》第76條規定,將吳告上法庭,索賠2萬余元醫療費等。吳又反訴王,要求退還他墊付的數千元醫療費等。審理中,吳申請法院將保險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

去年12月,晉江法院作出一審裁決:保險公司賠償了王20000多元的交通事故損失。其中,保險公司支付王超過16000元,吳預支了近4000元的醫療費用。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該案至今未結案。

法院認為,吳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屬于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在銷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時依賴了行政強制力。該院認為,由于吳是在生效后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依照第76條履行賠償責任。

去年5月6日,駕駛員黃某駕駛車主易某的重型自卸貨車到路邊修車。趙某正在車下修理,黃誤以為已修理完畢,便駕車駛離現場,不慎將趙某致傷。交警部門認定黃負事故全部責任。趙狀告黃、易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等5萬余元。

今年2月,雙流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易賠償趙2.7萬余元,黃承擔連帶責任,但駁回了趙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雙流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與車主易某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但與趙某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只能由易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所以,不能直接判保險公司賠償趙某的損失。

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長昨天對記者說,法院受理了120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同時起訴保險公司。由于案件處理上的爭議,法院推遲審理這些案件,等待上級法院的統一標準,或等待有關部門頒布配套的法律法規。記者從另一郊縣法院得知,該院已對此類案件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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